印尼政府日前通令各貸款銀行,要求不得再給予印尼仲介公司貸款催收的回饋,否則將取消銀行承做貸款的資格。
印勞來台多半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依照該國政府規定,必須透過指定銀行貸款才能來台,因此對於國外引進作業階段的衝擊則相對較大。
這項措施現已開始執行,近期各銀行密集邀請所配合的印尼仲介公司,說明印尼政府規定。
目前印勞貸款銀行(包括中國信託、華南銀行、第一銀行、陽信銀行等多家國內、外金融機構),印勞來台工作,必須向印尼政府指定的單位辦理貸款,才能取得工作資格。
勞委會法令規範,無論台灣的仲介業者或雇主,均不得介入外勞在國外的收費,因此有銀行為確保印勞確實還款,而提供印尼仲介公司一筆款項做為協助催收的費用。也因為印方限令貸款銀行不得支付仲介該筆費用,造成之前印勞貸款金額再度調降的結果。
有國內仲介業者表示,任何服務都需要成本,政府強行介入銀行與印尼仲介之間的協議是否恰當有待商榷。但也可以從近期印尼政府諸多舉措中看出,國外仲介的經營成本提高,未來勢必回到「使用者付費」的原則,雇主負擔的申請費用勢必較現在增加。
觀察鄰近國家,包括香港、新加坡以及中東地區,雇主引進外勞必須支付一定金額的費用,反觀台灣雖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得向雇主收取一個月薪資,做為登記費、介紹費,以及每年2千元的服務費,但實際上很多雇主已對仲介「免費服務」習以為常,不願支付任何費用。
許多事業單位雇主申請外勞非但不需負擔任何費用,還有回饋可拿,甚至有些不肖雇主主動開出「菜單」,要求仲介贈送棉被、腳踏車等用品。(這部分都是違反法令)
對此國內業者發出警語,國際勞動供需市場已出現重大變化,導致台灣面臨極為嚴重的外勞來源短缺問題,台灣雇主若只期待以極低的成本得到外勞,人力素質勢必下降,而買賣單的亂象以及免費服務的訴求,也扭曲了仲介服務的本質,劣幣驅逐良幣亦絕非雇主樂見。
2013年12月20日 星期五
肯信國際外勞資訊:越南政府公文--針對逃逸外勞相關法令
CHÍNH PHỦ政府
Số編號: 95/2013/NĐ-CP
NGHỊ ĐỊNHQuy định xử phạt vi phạm hành chính trong lĩnh vực lao động, bảo hiểm xã hội,đưa người lao động Việt Nam đi làm việc ở nước ngoài theo hợp đồng有關國內勞動、社會保險、出國工作者等領域的違反行為處罰規定Chính phủ ban hành Nghị định quy định xử phạt vi phạm hành chính trong lĩnh vực lao động, bảo hiểm xã hội, đưa người lao động Việt Nam đi làm việc ở nước ngoài theo hợp đồng,越南政府針對國內勞動、社會保險、出國工作者等領域的違反行為而頒布此份處罰規定Điều 35. Vi phạm của người lao động đi làm việc ở nước ngoài và một số đối tượng liên quan khác第35條:出國工作者的違反行為1. Phạt tiền từ 2.000.000 đồng đến 5.000.000 đồng đối với hành vi không đăng ký hợp đồng cá nhân tại cơ quan nhà nước có thẩm quyền theo quy định.2. Phạt tiền từ 80.000.000 đồng đến 100.000.000 đồng đối với một trong các hành vi sau đây:違反下列規定者將被罰款8千萬~1億越盾:a) Ở lại nước ngoài trái phép sau khi hết hạn Hợp đồng lao động, hết hạn cư trú;在國外勞動合約期滿未如期離境而違法居留b) Bỏ trốn khỏi nơi đang làm việc theo hợp đồng;自合法的工作場所逃逸c) Sau khi nhập cảnh nước tiếp nhận lao động mà không đến nơi làm việc theo hợp đồng;入境後而未抵達合約規定的合法工作場所d) Lôi kéo, dụ dỗ, ép buộc, lừa gạt người lao động Việt Nam ở lại nước ngoài trái quy định.誘惑,強制, 詐騙越南公民違法在國外居留等行為.3. Biện pháp khắc phục hậu quả: 克服後果的辦法a) Buộc về nước đối với hành vi vi phạm quy định tại các Điểm a, Điểm b và Điểm c Khoản 2 Điều này; 強制遣返回國.b) Cấm đi làm việc ở nước ngoài trong thời hạn 02 năm đối với hành vi vi phạm quy định tại Điểm a và Điểm b Khoản 2 Điều này; 若違反第2款a和b項規定者在兩年內禁止出國工作.c) Cấm đi làm việc ở nước ngoài trong thời hạn 05 năm đối với hành vi vi phạm quy định tại Điểm c và Điểm d Khoản 2 Điều này. 若違反第2款c項規定者在五年內禁止出國工作.
Điều 43. Điều khoản chuyển tiếp第43條:轉接條款
1. Các hành vi vi phạm xảy ra trước ngày 01 tháng 7 năm 2013 mà sau đó mới bị phát hiện hoặc đang xem xét, giải quyết thì áp dụng các quy định về xử phạt tại Nghị định này nếu có lợi cho cá nhân, tổ chức vi phạm hành chính. Đối với người lao động Việt Nam ở nước ngoài có hành vi bỏ trốn khỏi nơi đang làm việc theo hợp đồng hoặc ở lại nước ngoài trái phép sau khi hết hạn Hợp đồng lao động xảy ra trước ngày Nghị định này có hiệu lực mà tự nguyện về nước trong thời gian 03 tháng, kể từ ngày Nghị định này có hiệu lực thi hành thì không áp dụng quy định tại Điều 35 Nghị định này.
於2013年7月1日發生的各違法相關行為而在處理當中將會依本規定的處罰方式來處理。對於越南勞工於本規定生效之日前在國外有逃跑行為而在3個月內自願申請回國者不受本規定的第35條的處罰。
Chương VI
ĐIỀU KHOẢN THI HÀNH實施條款
Điều 42. Hiệu lực thi hành實施效力
1. Nghị định này có hiệu lực thi hành kể từ ngày 10 tháng 10 năm 2013.
此規定自2013年10月10日起生效
2013年12月16日 星期一
2013年12月13日 星期五
2013年12月9日 星期一
肯信國際外勞新聞: 逃逸外勞遞補縮短期限 12月10日三讀通過
2013年12月4日 星期三
2013年12月3日 星期二
肯信人力新聞:103年1月底人力需求 製造業佔六成
勞委會12月3日公布103年1月底人力需求調查,事業單位人力需求,較102年10月底淨增加2萬9,296人,比去年同期增加約3千人,其中製造業淨增加1萬8,483人,佔逾六成,而服務業預估有9,104人的成長幅度。
勞委會調查顯示,各行業別除支援服務業外,其他類別事業單位預估未來人力需求上均為淨成長。勞委會說明,支援服務業包括派遣、保全業,因適逢年底合約到期,而派遣公司尚未與要派公司簽訂新約,以致於增幅略為保守。以企業規模來看,500人以上規模企業人力增減相抵後,預計淨減少1,187人,而30人至499人其他級距的企業規模則為淨成長,也與人力派遣有關。
2013年11月30日 星期六
肯信仲介新聞:超收費用 POEA公告撤銷三家菲仲資格
菲律賓海外就業署9月19日再度撤銷三家菲律賓仲介公司執照,分別為Crosswind International Manpower Services、Asean Management and Technical Services Inc.,以及Silver Horizon International Manpower Services。
POEA說明,由於有菲勞投訴透過Crosswind International Manpower Services介紹出國工作,然而實際前往的國家,與當初申請的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均不相符。同時當局也發現該公司未提供勞工保障自身權益的充分資訊,有違初聘勞工出國前的強制規定,因此祭出撤銷執照的處分。
另外,Asean Management and Technical Services Inc.則是違反超收標準以外費用,且未依照實際收費金額給予勞工收據。POEA強調,目前所允許收取的仲介費用數額,產業類工作,均以勞工一個月的薪資為上限,超過此一數額即屬違反規定,而家庭類勞工則基於政策考量,除來台前的申請費用,包括健康檢查、簽證、機票等規費以外,國外仲介不得收取仲介費。
Silver Horizon International Manpower Services則是因向家庭類勞工收費遭勞工投訴而遭受處分,此外POEA也接獲菲勞投訴其申請出國工作的文件,是以另一家菲律賓仲介提出申請,導致申請人無法出境,影響勞工權益甚鉅。
肯信外勞新聞:交付不正利益,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勞委會說明,仲介如以支付就安費回饋雇主,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6款規定「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依就服法第67條規定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再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違反就業服務法停業及廢止案件裁量基準,其中依就服法第69條第1款規定處停業處分。
收受回扣的雇主則是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0款規定「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依「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規定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裁量基準」規定,雇主提出「初次招募」、「遞補招募」「重新招募」、「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申請之日前2年內,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應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
勞委會重申,仲介不得替雇主支付相關費用,包括就業安定費、刊登求才廣告費、膳宿費、出國選工費用、外國人之機票費,還包含外勞宿舍內的生活用品配備,如送電視、寢具用品如棉被、枕頭、冷氣等,只要超出社會禮儀或商業習慣上所認餽贈之相當程度,而得以金錢折算其價值之物品或金錢或其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欲望之一切有形或無形利益等。
收受回扣的雇主則是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0款規定「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依「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規定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裁量基準」規定,雇主提出「初次招募」、「遞補招募」「重新招募」、「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申請之日前2年內,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應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
勞委會重申,仲介不得替雇主支付相關費用,包括就業安定費、刊登求才廣告費、膳宿費、出國選工費用、外國人之機票費,還包含外勞宿舍內的生活用品配備,如送電視、寢具用品如棉被、枕頭、冷氣等,只要超出社會禮儀或商業習慣上所認餽贈之相當程度,而得以金錢折算其價值之物品或金錢或其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欲望之一切有形或無形利益等。
2013年11月27日 星期三
肯信外勞資訊:菲勞短暫返國 須申請海外就業證明
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MECO)表示,返國菲勞若需申請海外就業證明(OEC),須檢附申請書、有效的護照正本、重入境許可證明、居留證正本、有效的OWWA會員證、最近一次經MECO認證過的勞動契約等文件,向勞工中心提出申請。
目前台北、台中、高雄三處的勞工中心,都有申請OEC的窗口,但相關規定可能因地區而有所不同。
根據菲律賓規定,海外工作的菲勞若需返國,應申請海外工作證明,(OVERSEAS EMPLOYMENT CERTIFICATE),也就是所謂的OEC,做為出境時菲律賓海關的審核文件。菲勞中心表示,過去曾經發生有菲勞未在台灣事先申請OEC,出境時才被告知要到菲律賓海外就業署(POEA)申辦,因而延誤回台的案例。
菲方人員表示,歷年來年底都是申請的旺季,等待的時間可能較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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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中市大里區東榮路292號1樓 |
MECO台北分處說明,菲勞申辦時須留意,護照有效期應至少為6個月以上,且必須蓋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的重入境證明,併同居留證正本、勞動契約影本申請。若在台已經超過2年,其OWWA(Overseas Workers’ Welfare Administration)資格可能已過期,必須重新更新。
據了解,若在台北分處申請,申請人須另外提供也Pag-IBIG Fund 的會員證明,台中、高雄則未要求這份文件。
菲勞申請OEC,除可親自申請外,也可由仲介業者協助,但申請表須由外勞自行填寫。
行政規費部分,會因匯率而有些微變動,以菲幣100元披索計算,11月為69元,包含OWWA規費原則上會在900元以內。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
肯信外勞報導:印尼女為愛甘心受剝削,情變供出人口販運主嫌
臺南市第一專勤隊於今(102)年7月23日接辦1名印尼籍女性行蹤不明外勞案,隊長黃俊芳於初步清詢時得知,該外勞小菲(化名)受翁姓主嫌及另一行蹤不明外勞小愛(化名)指使,由新竹搭火車到臺南,以介紹至臺北從事幫傭為由,招募另一名不知情行蹤外勞北上新竹從事脫衣陪酒、性交易等工作。黃隊長依以往經驗,以同理心關懷、告知權益,建立小菲的信心,並使其卸下心防,供出另有其他4名同國籍外勞,被翁姓主嫌及3名馬伕,利用她們需要工作及難以求助的處境,被迫從事性交易、脫衣陪酒等工作,且外勞藏匿住所,大門以大鎖從外鎖上,控制行動,需要外出工作時,皆由馬伕接送。小菲並表示有2次被迫從事性交易,卻沒有額外領到性交易的報酬,翁姓主嫌並時常告訴她們:『不配合客人的要求,妳就會沒有薪水、沒有工作』、『如果妳告訴警察我們住的處所或工作的地方,妳要被關、還會被打,並被遣送回去印尼』。
該隊報請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李尚宇檢察官指揮偵辦,李檢察官獲知上情,並隨即與新竹地檢署聯繫合作,指揮移民署臺南市第一專勤隊、刑事警察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等單位成立專案小組,對翁姓主嫌進行蒐證。見時機成熟後,於10月30日上午6時許,分別對主嫌、股東、3名馬伕、外勞住居所及從事脫衣陪酒的店家,實施搜索扣押相關犯罪事證,順利逮捕翁姓主嫌、林姓、張姓、陳姓等3名馬伕及店家負責人等,並救出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印尼籍女性行蹤不明外勞5人,分別安置保護。
經查,獲救的被害人中小愛(化名),亦為遭人口販運集團誘騙從事性交易,之後不僅疑似毒癮,更日久生情,愛上翁姓主嫌(有殺人、組織犯罪前科),幫忙集團媒介、脅迫及誘騙同鄉甚至高中同學入火坑,不料小愛移情別戀,愛上到店消費的男客人,致小愛與主嫌兩人感情生變,幾次吵架並遭翁嫌恐嚇後,兩人分手,小愛由愛生恨,被查獲偵訊時,供出翁嫌犯案情節,使得專案小組歷時36小時的查緝行動得以突破,一干犯嫌犯罪手法、行為及組織網絡得以釐清。臺南市第一專勤隊隊長黃俊芳表示,人口販運之行為,嚴重侵害人權,尤其利用外籍勞工在臺工作缺乏法律常識,並在語言不通下,對其行動自由實施控制、性剝削等行為,法理更是難容。特別是部分被害人的心理轉折,由害怕、不安、恐懼,進而轉為接受,甚至可能招募其他不知情的行蹤不明外勞,被迫從事性交易而變成加害人。
本署近年來致力於加強查緝人口販運案件,呼籲知情民眾,踴躍檢舉非法,如有發現疑似上述不法情事,可撥打06-2219459、06-2218230報案專線檢舉,以杜絕人口販運犯罪。
本署近年來致力於加強查緝人口販運案件,呼籲知情民眾,踴躍檢舉非法,如有發現疑似上述不法情事,可撥打06-2219459、06-2218230報案專線檢舉,以杜絕人口販運犯罪。
發佈日期:2013年11月4日(專勤事務大隊第二分隊)
肯信外勞新聞:外籍配偶與外國人服務專線自103年1月1日起整併為「外來人士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0800-024-111」
為加強外國人及外籍配偶諮詢服務品質及效能,自103年1月1日起,本署 「外籍配偶諮詢專線0800-088-885」及「外國人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0800-024-111」,整併為「外來人士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0800-024-111」,提供外籍配偶及外國人相關諮詢服務。
該熱線服務對象、內容、語言及時段如下:
一、服務對象:即將來臺或已在臺居住之外來人士(含外籍配偶)。
二、服務內容:提供有關外來人士在臺生活需求及生活適應方面之諮詢服務,包括簽證、居留、工作、教育文化、稅
該熱線服務對象、內容、語言及時段如下:
一、服務對象:即將來臺或已在臺居住之外來人士(含外籍配偶)。
二、服務內容:提供有關外來人士在臺生活需求及生活適應方面之諮詢服務,包括簽證、居留、工作、教育文化、稅
務、健保、交通、就業服務、醫療衛生、人身安全、子女教養、交通資訊、福利服務、法律資訊、通譯服務、家
庭關係及及其他生活訊息等事項。
三、服務語言:國語、英語、日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及柬埔寨語。
四、服務時段:
(一)國語、英語、日語為一天24小時、全年無休。
(二)越南語為每週一至週五(不含國定例假日及其他休息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
(三)印尼語、泰國語、柬埔寨語為週一至週五(不含國定例假日及其他休息日)下午1時至下午5時。
三、服務語言:國語、英語、日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及柬埔寨語。
四、服務時段:
(一)國語、英語、日語為一天24小時、全年無休。
(二)越南語為每週一至週五(不含國定例假日及其他休息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
(三)印尼語、泰國語、柬埔寨語為週一至週五(不含國定例假日及其他休息日)下午1時至下午5時。
資料來源: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肯信外勞新聞:簡化外勞健檢程序 衛福部提修正草案 若檢查結果合格 由醫院直接送備查
【10月25日外勞通訊社】
為簡化外勞健檢備查程序,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研擬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若外勞健檢結果為合格,檢查結果將由健檢醫院直接送交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不須再經由雇主申請,未來雇主因健檢未函報而衍生的違規處分將可大幅減少。
現行規定中,外勞入國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的前後30日內,雇主應安排外勞定期健檢,且應於收到醫院核發健康檢查證明之日起15日內,將健檢證明正本、受檢外國人名冊等文件,送交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但雇主常因不清楚法令規定,以致雖有在期限內做健檢,卻因未函報、逾期函報而受罰。以台北市而言,101年全年就有23件處分案,遭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以直接聘僱案居多。
疾管署指出,除簡化雇主程序外,同時考量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及就業服務法中規定,雇主不得留置員工證明文件,因此也將明定雇主須將健檢證明交由外勞留存的文字。
健檢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第7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收受指定醫院核發健康檢查證明後,送交外勞留存。但若健檢結果中不合格項目或無法確認診斷者,雇主得依第6條第3項、第7條第3項及第7條之1規定,安排外勞進行再檢查,並於收到再檢查診斷證明書之日起15日內,檢具聘僱許可文件、再檢查診斷證明書正本,送交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健檢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第7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收受指定醫院核發健康檢查證明後,送交外勞留存。但若健檢結果中不合格項目或無法確認診斷者,雇主得依第6條第3項、第7條第3項及第7條之1規定,安排外勞進行再檢查,並於收到再檢查診斷證明書之日起15日內,檢具聘僱許可文件、再檢查診斷證明書正本,送交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此外,為確保外勞經確診為活動性肺結核或結核性肋膜炎,確實配合治療,這次修正草案也明訂,雇主應於收到診斷證明書15日內,將診斷證明書、雇主協助受僱者接受治療意願書,以及受僱者接受都治同意書送交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疾管署說明,都治(直接觀察治療)過程,將由衛生機關關懷員每周至少5次執行「送藥到手、服藥入口、吞下再走」的服務,服藥期間為6個月至9個月,療程結束再檢查結果為陰性,視為合格;未配合都治累計達15日(含)以上,視為檢查不合格。但若屬於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個案,因治療期長達2年,且治療費用較高,於台灣初步治療後,須返回母國繼續治療。
2013年11月26日 星期二
肯信外勞新聞:就服法修法初審 逃逸外勞遞補等候期縮短
原本外勞逃跑後,雇主要經過六個月等待期才能申請遞補,但是就業服務法今天10月30日下 午初審通過,未來在不能歸責於雇主的情況下,家庭看 護外勞遞補時間,從原本的6個月縮短為3個月。
養護機構看護工、漁工、製造業外勞、營造業外勞、外籍幫傭,也從原本外勞逃逸就不可遞補,放寬為可遞補,等待期為六個月。
此外,若外勞和雇主處不來,想要各自換人;現行雇主須重新申請,做巴氏量表等評估,還須等待一個多月的時間。修法後,不需重新評估,只須申請,等待期也縮短為三至五天。
*目前只是初審通過,並非開始實施。
相關報導: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8263780.shtml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立院初審外勞逃逸不可歸責雇主滿三個月可遞補-20131030004243-260401
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t.aspx?nid=460795
養護機構看護工、漁工、製造業外勞、營造業外勞、外籍幫傭,也從原本外勞逃逸就不可遞補,放寬為可遞補,等待期為六個月。
此外,若外勞和雇主處不來,想要各自換人;現行雇主須重新申請,做巴氏量表等評估,還須等待一個多月的時間。修法後,不需重新評估,只須申請,等待期也縮短為三至五天。
*目前只是初審通過,並非開始實施。
相關報導: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8263780.shtml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立院初審外勞逃逸不可歸責雇主滿三個月可遞補-20131030004243-260401
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t.aspx?nid=460795
2013年9月4日 星期三
2013年9月3日 星期二
2014年7月1日實施基本月薪調至1萬9,273元
勞委會8月28日宣布:
- 每月基本工資自2014年7月1日起,調整至1萬9,273元
- 每小時基本工資自2014年1月1日起,調整至115元。
勞委會表示,相較於2013年4月1日的基本工資金額,本次調整幅度使月薪部分增加226元,時薪增加6元。
勞委會指出,未來不會每年調整基本薪資,自2014年1月1日起,必須要在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累計達(含)3%以上時,才會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
Starting from Jan. 1, 2014, the basic hourly wage will be adjusted from NT$109 to NT$115 while the basic monthly wages will be adjusted from NT$19047 to NT$19273 beginning on Jul. 1, 2014. After the adjustments, if any wages agreed upon between the worker and the employer should fall below the said standards, such wages shall be readjusted according to law.
2013年9月2日 星期一
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之(全台)專業評估醫療機構
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一、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2條第4項訂定。
二、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限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新制精神科醫院評鑑合格以上醫院或新制醫院評鑑優等以上醫院,或區域醫院評鑑合格以上。
三、被看護者如有到宅評估需求,請洽當地直轄市、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四、修正事項:新增編號E10:怡仁綜合醫院
二、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限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新制精神科醫院評鑑合格以上醫院或新制醫院評鑑優等以上醫院,或區域醫院評鑑合格以上。
三、被看護者如有到宅評估需求,請洽當地直轄市、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四、修正事項:新增編號E10:怡仁綜合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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