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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7日 星期三

肯信外勞新聞:簡化外勞健檢程序 衛福部提修正草案 若檢查結果合格 由醫院直接送備查

【10月25日外勞通訊社】

為簡化外勞健檢備查程序,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研擬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若外勞健檢結果為合格,檢查結果將由健檢醫院直接送交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不須再經由雇主申請,未來雇主因健檢未函報而衍生的違規處分將可大幅減少。

現行規定中,外勞入國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的前後30日內,雇主應安排外勞定期健檢,且應於收到醫院核發健康檢查證明之日起15日內,將健檢證明正本、受檢外國人名冊等文件,送交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但雇主常因不清楚法令規定,以致雖有在期限內做健檢,卻因未函報、逾期函報而受罰。以台北市而言,101年全年就有23件處分案,遭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以直接聘僱案居多。
疾管署指出,除簡化雇主程序外,同時考量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及就業服務法中規定,雇主不得留置員工證明文件,因此也將明定雇主須將健檢證明交由外勞留存的文字。
健檢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第7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收受指定醫院核發健康檢查證明後,送交外勞留存。但若健檢結果中不合格項目或無法確認診斷者,雇主得依第6條第3項、第7條第3項及第7條之1規定,安排外勞進行再檢查,並於收到再檢查診斷證明書之日起15日內,檢具聘僱許可文件、再檢查診斷證明書正本,送交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此外,為確保外勞經確診為活動性肺結核或結核性肋膜炎,確實配合治療,這次修正草案也明訂,雇主應於收到診斷證明書15日內,將診斷證明書、雇主協助受僱者接受治療意願書,以及受僱者接受都治同意書送交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疾管署說明,都治(直接觀察治療)過程,將由衛生機關關懷員每周至少5次執行「送藥到手、服藥入口、吞下再走」的服務,服藥期間為6個月至9個月,療程結束再檢查結果為陰性,視為合格;未配合都治累計達15日(含)以上,視為檢查不合格。但若屬於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個案,因治療期長達2年,且治療費用較高,於台灣初步治療後,須返回母國繼續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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