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說明,仲介如以支付就安費回饋雇主,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6款規定「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依就服法第67條規定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再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違反就業服務法停業及廢止案件裁量基準,其中依就服法第69條第1款規定處停業處分。
收受回扣的雇主則是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0款規定「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依「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規定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裁量基準」規定,雇主提出「初次招募」、「遞補招募」「重新招募」、「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申請之日前2年內,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應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
勞委會重申,仲介不得替雇主支付相關費用,包括就業安定費、刊登求才廣告費、膳宿費、出國選工費用、外國人之機票費,還包含外勞宿舍內的生活用品配備,如送電視、寢具用品如棉被、枕頭、冷氣等,只要超出社會禮儀或商業習慣上所認餽贈之相當程度,而得以金錢折算其價值之物品或金錢或其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欲望之一切有形或無形利益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