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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28日 星期二

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為法定休假日,雇主要求勞工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違者將依法查處。

勞委會表示,依勞基法第 37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本( 103 )年度為 1 30 2 2 )係勞基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工如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又該等國定假日如適逢勞雇雙方約定為同法第 36 條所定每 7 日中應有 1 日休息之例假,應於翌日補假 1 日,至其翌日如亦屬前開休假日,可遞延於休假日之次日或由勞資雙方協商另行擇日補休之。勞委會強調,按日或按時計薪的勞工,也有上開規定的適用。

勞委會進一步說明,農曆春節是我國傳統且重要的節日,具感恩及全家團圓的重要意義,大部分的民眾多利用此假期返鄉與家人、朋友團聚及聯繫感情。但近年來,產業結構變遷,部分事業單位或因行業特性,需員工於休假日出勤,如勞工同意配合於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這幾個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外,需再加發一日工資。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依其意願並經雇主同意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員工僅得申請「補休」。至於,事業單位本( 103 )年度春節期間如欲比照公務人員之行事曆作息,可於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將部分休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實施,惟仍應遵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勞委會特別指出,按日或按時計薪之部分工時勞工,雖其工作態樣不一,但也有上開休假規定之適用。舉例而言,今( 103 )年的農曆正月初一為星期五,原約定每周二、四出勤的工作者,農曆正月初一當天本無出勤義務,不生給假或給薪等問題;但是如果該等勞工應雇主要求於是日出勤,即應按平日工資數額給付兩倍的工資。至於原約定每週一、三、五出勤的工作者,本年 農曆正月初一 當日即可休假,工資照給;其同意出勤者,另加給一日工資。此外,勞委會同時提醒,自 103 1 1 日起,每小時基本工資已調整為 115 元,在給付假日(出勤)工資的同時,也應注意符合基本工資之規定。

勞委會呼籲,春節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絕不容許有違規脫法的情事。雇主如違法,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經查證屬實者,除可處罰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之罰鍰外,雇主仍應補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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