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表示,依勞基法第 37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本( 103 )年度為 1 月 30 日 至 2 月 2 日 )係勞基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工如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又該等國定假日如適逢勞雇雙方約定為同法第 36 條所定每 7 日中應有 1 日休息之例假,應於翌日補假 1 日,至其翌日如亦屬前開休假日,可遞延於休假日之次日或由勞資雙方協商另行擇日補休之。勞委會強調,按日或按時計薪的勞工,也有上開規定的適用。
勞委會進一步說明,農曆春節是我國傳統且重要的節日,具感恩及全家團圓的重要意義,大部分的民眾多利用此假期返鄉與家人、朋友團聚及聯繫感情。但近年來,產業結構變遷,部分事業單位或因行業特性,需員工於休假日出勤,如勞工同意配合於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這幾個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外,需再加發一日工資。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依其意願並經雇主同意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員工僅得申請「補休」。至於,事業單位本( 103 )年度春節期間如欲比照公務人員之行事曆作息,可於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將部分休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實施,惟仍應遵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勞委會特別指出,按日或按時計薪之部分工時勞工,雖其工作態樣不一,但也有上開休假規定之適用。舉例而言,今( 103 )年的農曆正月初一為星期五,原約定每周二、四出勤的工作者,農曆正月初一當天本無出勤義務,不生給假或給薪等問題;但是如果該等勞工應雇主要求於是日出勤,即應按平日工資數額給付兩倍的工資。至於原約定每週一、三、五出勤的工作者,本年 農曆正月初一 當日即可休假,工資照給;其同意出勤者,另加給一日工資。此外,勞委會同時提醒,自 103 年 1 月 1 日起,每小時基本工資已調整為 115 元,在給付假日(出勤)工資的同時,也應注意符合基本工資之規定。
勞委會呼籲,春節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絕不容許有違規脫法的情事。雇主如違法,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經查證屬實者,除可處罰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之罰鍰外,雇主仍應補付工資。
勞委會102年12月31日公告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相關申請書表,並自中華民國103年1月1日生效。
從2014年1月1日起,刊登國內求才有兩個方案可以選擇。雇主可選擇將求才廣告訊息登載於「全國就業e網」,並自登載之次日起至少21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若同時於指定報紙連續刊登3日者,則自刊登期滿之次日起至少14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另雇主申請開具求才證明書之期間縮短為15日。
自103年1月1日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由原8%調整為8.5%,因此雇主及外籍勞工每月應負擔之勞保費將有所調整。
原本:雇主負擔每月1067元調為 每月1133元
外勞負擔每月305元調為 每月324元。
健保費部分,仍然維持不變(雇主負擔每月954元,外勞負擔每月281元)
菲律賓辦事處2014年度休假日
1/1(三) 元旦
1/30~2/4 除夕、春節
2/14(五)Lantern Festival
2/28(五)和平紀念日
4/4~5(五~六)清明節
4/9(三)Araw ng Kagitingan
4/17(四)Maundy Thursday
4/18(五)Good Friday
5/1(四)勞動節
6/2(一)端午節
6/12(四)Independence Day
8/25(一)National Heroes Day
9/8(一)中秋節
10/10(五)中華民國國慶日
12/25(四)Christmas
12/30(二)Rizal Day
越南辦事處2014年度休假日
1/1(三)元旦
1/28~2/4 越南新年/春節
4/4~5(五~六)清明節
4/9(三)越南國祖紀念日
4/30(三)越南戰勝紀念日
5/1(四)勞動節
5/2(五)補休
6/2(一)端午節
9/1~2(一~二)越南國慶
9/8(一)中秋節
10/10(五)中華民國國慶日
2014年度印尼辦事處休假日
1/1(三) 元旦
1/14(二)聖人穆罕默德誕辰紀念日
1/30~2/4除夕、春節
2/28(五)和平紀念日
3/31(一)印度教寧靜節
4/4~5(五~六)清明節
4/18(五)耶穌逝世紀念日
5/1(四)勞動節
5/15(四)佛誕日
5/27(二)伊斯蘭教節日
5/29(四)復活節
6/2(一)端午節
7/28~7/31(一~四)開齋節
8/1(五)開齋節
8/17(日)印尼國慶日
9/8(一)中秋節
10/5(日)忠孝節
10/10(五)中華民國國慶日
10/25(六)回曆新年
12/25~26(四~五)聖誕節